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763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呈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臧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