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冀鑫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9223号之二
原告:青岛冀鑫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普通,经理。
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冀鑫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后,又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冀鑫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89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284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冀鑫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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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