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5民初14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董学贵,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凉山州普格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学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223元,以及双倍工资赔偿,并承担原告维权的经济补偿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原告在被告董学贵的带领下前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棚户改造二期工程项目部务工,从事木工工作。此工程为水电十局总承包,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水电十局处承包了部分劳务后,被告董学贵又从成都光大建设集团项目部承接了木工工作。2020年4月和5月,原告仅从被告董学贵手中借支生活费2000元,且在此工作期间,原告都在成都光大建设集团项目部接受安全知识三级教育,并签订了安全教育承诺书,每天上班工作都进行了人脸识别,打卡上班。然而成都光大建设集团项目部却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向原告等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原告在此工地务工的工资金额,扣除借支等费用后,被告实际还欠5223元,已由被告董学贵和白贵祥对此确认无误并写下证据。因被告拖欠工资一直未支付,原告和在此务工的民工一共五人于2021年2月4日专程前往西昌市讨薪维权,并到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现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工资未果,致使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被告未对案涉劳务合同的履行地点作出约定,且劳务合同的争议标的不宜确定为给付货币,而应属于其他标的,故本案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原告系在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棚户改造二期工程项目中务工,且现原告要求履行义务的二被告中,被告董学贵的住所地为四川省凉山州普格县,故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法移送至被告董学贵住所地的四川省凉山州普格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凉山州普格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曾 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