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84民初623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5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2196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驻地,统一社会代码:9137070016564644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职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职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8********。 原告***与被告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9203.79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被告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份被告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雇佣原告***到被告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丽璟云著项目(豪丰江山一品D区)上班,从事项目施工现场零工工作。2021年8月24日上午,原告***在进行工作时,被铲车压伤,导致**第3、4趾近节趾骨开放性骨折,**挤压开放伤,右足第四趾伸指肌腱断裂,后被送至安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9月8日出院。后因**第三趾坏死,2021年9月23日又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九集团军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0月6日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伤残,被告负担了原告***的部分医疗费用,但对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未予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于2023年1月10日前付清(***在建设银行账户:62153403002********),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