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392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8元,减半收取245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