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财保42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同泰电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潍坊同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鲁0702财保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2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同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