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体育路****登峰集团管理人处。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254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