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1381号 原告:***,男,193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体育路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44元,减半收取94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