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

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建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民终1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澳霖公寓G幢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9446M。
法定代表人:成啟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旺、杨向东,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春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709805463M。
法定代表人:金国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楚雄开发区程家坝(永丰钢材水泥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3082490F。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平,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建业公司)、楚雄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光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蒋文娟
审判员 蔡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