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建业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姚县人,农民,住大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姚县***春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70980546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建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6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梁 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