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民申7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5年8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人,现住**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住所地:**市勐捧路**号。 负责人:李彬,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供电局。住所地:**市宣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市景哈乡土鲁村委会回坝村民小组。住所地:**市景哈乡土鲁村委会。 负责人:***,小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市人,现住**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以下简称版纳电信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市景哈乡土鲁村委会回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景哈乡回坝村民小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8民终5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平。主要理由:电信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电网公司的电杆上架设电信线路,且架设的通信线路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电网公司在案发地架设的电力线路不符合国家规定,且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严重疏漏,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对**触电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本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确认的事实,2015年7月16日下午18时许,死者**与叔叔***开着车拉着挖机行驶至居民楼附近时,因被闭路线挡住车辆无法通过,***叫**爬到挖机上看,**上车去扒开电线(经证人**证实**当时手里抓着一根闭路线和一根电线),整个人挂在电线上冒烟后坠落在地上,随后**被送到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抢救19天后因伤势过重,经医生多次向其家属说明情况,建议放弃治疗后死亡。**因未进行尸体解剖,经法医鉴定,其系电击右手后跌落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从以上事实看,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自己去扒电线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对该行为未引起高度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损害事实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本案二审按照过错责任,对本次事故责任重新作了划分(即:**自行承担30%的责任,***承担25%责任,版纳电信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供电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景哈乡回坝村民小组承担5%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确认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农红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