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勤丰建筑经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省勤丰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4692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建筑工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军培,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2月9日生,现住楚雄市开发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云南省勤丰建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惠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661G。
法定代表人:赵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江,云南周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勤丰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李世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