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民初1041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和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77644912U。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勤丰建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市金山镇惠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661G。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勤丰建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自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