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民终5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成,男,1975年4月3日,汉族,现住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滨河建材市场C1区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涉县英才学校。住所地:涉县城关镇滩里村。
主要负责人:***,该学校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涉县英才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2016)冀0426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日成向本院提交了涉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涉县英才学校于2003年11月20日在涉县民政局登记,2007年8月变更为涉县宋江武术学校,涉县宋江武术学校2008年再未年检。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
三、本案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