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县西达镇东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3512号
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滨河建材市场C1区2楼。
法定代表人:杨树波,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西达镇东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涉县西达镇东达村。
法定代表人:任志芳,任村主任。
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西达镇东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肖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