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6民初2479号
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滨河市场C1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