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民一初字第18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澄江县。
被告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系该公司经理。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422000001505。
委托代理人管峻,***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荣亮,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原住澄江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荣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荣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7元,退还***;公告费600元,由***负担300元,剩余300元,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