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

汤强与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荣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民一初字第18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住澄江县。
被告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峻,***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荣亮,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澄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荣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荣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公告费600元,由**负担300元,剩余300元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