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荣某某、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42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
被执行人荣某某。******
被执行人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荣某某、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澄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人民币61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荣某某下落不*,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表示开庭审理时荣某某没有到庭,要找到荣某某后当面结算清各项工程款后才能履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某某也没有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荣某某出现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荣某某、澄江凤城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即(2016)*0422执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本院调查落实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伟******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