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08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黑龙江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南三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0284840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松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08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8906000元及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8165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截至2024年3月25日,本院扣划到账5406336.92元,扣除执行费81653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5324683.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108执恢177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