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陈丙义诉***黑龙江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81民初3046号
原告***,住讷河市。
被告黑龙江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住讷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黑龙江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黑龙江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秦四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沙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