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吉县口前镇富缘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21民初611号
原告: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谷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久,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吉县口前镇富缘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
负责人:郑忠民,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单某,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吉县口前镇富缘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00元,由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永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