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省优合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站前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省优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中新食品区三平方公里起步区**省优合食品有限公司一期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于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省优合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7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