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站前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省优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永吉县中新食品区三平方公里起步区**省优合食品有限公司一期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于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省优合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7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