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哈飞汽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加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哈飞汽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初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鑫晟物资经销处经营者,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一审第三人: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古建海,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武加禹,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哈飞汽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加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哈飞汽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