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81民初100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现住洮南市。
被告:***,现住洮南市。
***与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