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81民初1003号
原告***,现住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现住洮南市。
被告***,现住洮南市。
原告***诉被告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