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81民初1899号
原告****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被告洮南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洮南市司法局、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邵永文
代理审判员何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