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3民初4195号
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A5地块2号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090130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人民政府孙家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南环路169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30043393002。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人民政府孙家集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计1099元,由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