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孙家集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4195号 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A5地块2号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090130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人民政府孙家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南环路169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30043393002。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人民政府孙家集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计1099元,由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