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4662号
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A5地块2号楼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090130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系原告职工,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306号。身份证号码:3712021988********。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过道向阳小区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02004289083C。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芝,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计3069元,由山东奥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