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邹城市大束中学、山东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83民初363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大束中学。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邹城市大束中学、山东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