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83民初363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大束中学。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邹城市大束中学、山东奥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