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1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商业城南四座三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志,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已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购买社保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责任,法院有受理民事诉求权限,不应以民事赔偿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已认定解除就不作处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是对无效证件的处理,本案工地全程使用证件证明了有效性,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二审判决不应维持;涉案车间二项目合同自订立生效,法院以开工日期为生效时间有误。此外,二审法院也隐匿回避了新证据,一审审理程序也严重违法。请求立案再审。
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司与***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过(2012)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42号案(以下简称842号案)处理并履行完毕,***再向我司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一审、二审均已驳回。***在842号案生效后已收回资格证书原件,其在资格的三年有效期内未进行继续教育,也未办延期、省内调动手续,在广东建设信息网查询可知相关资格证书已失效,而842号案在2012年8月才生效,故***的社保也缴费到该判决确认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限。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关于2011年7月3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842号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31日解除,判决生效后,***没有再向浩业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接受浩业公司的管理或从浩业公司领取劳动报酬等,双方没有再形成用工关系,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因***未能提供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故二审判决对其请求确认双方在2011年7月31日后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处理正确。
关于***在本案主张的各项款项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浩业公司在2011年7月31日前没有拖欠***薪酬,在2011年7月31日后因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无需向***支付薪酬。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浩业公司已为***参加社会保险,故***请求浩业公司向其支付退休费缺乏事实依据。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权,***请求浩业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及差额,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主张的侵权违约赔偿不属于劳动关系纠纷处理范畴,二审对上述请求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认为原审法院隐匿回避新证据以及程序违法的问题,经审查,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强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