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豪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终5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志,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豪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增减工程情况、豪杰公司自行施工完成的项目及代付工程款项目的价款等问题,虽然浩业公司提交了其制作的《工程结算确认书》予以证明,但豪杰公司对该《工程结算确认书》并未予以确认,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例如,仅是水电费一项,豪杰公司提出的水电费数额和浩业公司在《工程结算确认书》中所确认的施工水电费数额相距甚远,一审判决对于其他争议的项目和工程款也未全面予以查清。故一审判决主要以浩业公司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确认书》确定的双方之间争议工程项目及工程款,其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豪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1.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建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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