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豪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5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从镇东区商业城南四座三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豪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江镇龙江居委会登东路东侧之二。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60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豪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5148.6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142.76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豪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82737.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坝工业园E05之二地块[房地产权证号:03××27]的土地,上述地块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执180号案查封待分配处理,本院已发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上述财产的分配。
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82737.6元,本案债权尚余1201002.7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52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豪杰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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