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1765号
原告:***,住吉林市。
法定代理人:杨卓,***父亲,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铁路分局吉林工务段吉工线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姚利权,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铁路分局吉林工务段吉工线桥工程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案告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雅平
人民陪审员 刘延涛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