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16人与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303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陈全、***等16人。
被执行人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袭著军,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全、***等16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52900元,截止2017年5月2日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为105059元(从2009年1月23日至2017年5月2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66元(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2日止),公告费653.4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69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0982.40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96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又扣划被执行人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7.4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殷立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