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等、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再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平,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全,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洪涛,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红双,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志,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学文,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金龙,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贵,男,1944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明武,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清良,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树生,男,1960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志国,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双,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俊昌,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柱,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诉讼代表人***,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诉讼代表人陈玉平,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
诉讼代表人陈全,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常喜,男,汉族,住址不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袭建柏,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陈玉平、陈全、尹洪涛、叶红双、张永志、王学文、张金龙、陈玉贵、王明武、赵清良、李树生、白志国、陈玉双、黄俊昌、陈柱及王常喜、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东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等16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四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吉民申字第187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四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审判员  朱宝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