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29执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魏村。
被执行人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一马路小区2#楼南1-2层。
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1631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会启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令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