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3民初858号
原告:**财,男,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北一马路小区2#楼南1-2层。
法定代表人:刘会文,经理。
被告:吉林嘉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老城工业区(天成玉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狄明,经理。
原告**财、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嘉宝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财、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嘉宝饲料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财、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财、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原告**财、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宋 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