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0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一马路小区2号楼南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会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8)吉030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质保金1378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28元,本案执行费1991元。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收件人名址有误,退回,未妥投。
2、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向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企业信息及变更情况,被执行人注册地址于2015年5月12日由“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辉煌委一组”变更为“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一马路小区2#楼南1-2层”,未找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且未发现可供执行内容。
3、2019年6月24日经向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现无房屋登记信息。
4、经多次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有账户存款79553.45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车辆、无证券、无基金、理财产品。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实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执行员  王兴武
执行员  刘洪武
执行员  殷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