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与通榆县康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商贸公司)、通榆县康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255.00元,减半收取67,627.50元由原告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宗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