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782民初3383号
原告***与被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世勇
书记员  罗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