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03民初1767号
原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3126542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
法定代表人:*双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地质勘查总院,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路**/div>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地质勘查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00元,减半收取477.00元,由原告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