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于海峰、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4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海峰,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边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于海峰因与被申请人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2民终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海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李秀华
审判员  王雪杉
审判员  隋国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书记员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