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22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农安合隆经济开发区834栋3层。
法定代表人:孙亚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律师,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松原市宁江区乌兰大街。
法定代表人:付晓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1222号。
法定代表人:邵海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1、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6228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农安县合隆镇华能道路扩宽工程工程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8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刘义然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袁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