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82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2日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乌兰大街。
法定代表人:付晓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安市人民法院(2020)吉088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执行,执行标的为353,27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传统查控中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作出了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树茂
审判员 万海军
审判员 马吉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