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民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晓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2日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上诉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0)吉088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不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宝明

审判员  李 瑞

审判员  孙晓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燕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