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70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晓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0月9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撤销失信决定书,本案要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702执恢1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