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执恢14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铁清,经理。
被执行人四平市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绪仁,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05527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正在协商等待二拍拍卖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四民三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殷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