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

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29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民终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民终988号民事裁定,改判东达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驳回**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二审民事裁定书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参加二审开庭审理的诉讼权利。二、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证据明显不足,程序违法。(一)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判决东达公司承担给付义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原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告诉求超过诉讼时效,原一审判决没有进行认定。原一审判决没有追加当事人赵某参加诉讼。原审判决未组织当事人对欠据上的签字及印章进行真实性鉴定。

**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说二审开庭没有通知,这是不对的。关于事实部分,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上均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在原二审时,法院依法向东达公司邮寄了传票,东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铁清在回执联上签字,应视为东达公司已签收传票,人民法院履行了送达手续。在东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裁定按东达公司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审理程序没有违法之处。(二)在一审中,**提供了张某出具的欠据及送砖小票,用以证明**所提供的红砖用于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使用,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据的张某为东达公司在2004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对此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张某在2011年书写欠据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属于职务行为。张某以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名义出具欠据,无论其上所盖公章是否为真,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承担支付砖款的法律责任。(三)在原一审时,东达公司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无权主动适用时效规则裁判。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有权决定是否追加案外人赵某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依职权进行鉴定,可以不组织鉴定。因此,原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对东达公司提出的各项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陆海权

审 判 员 常文敏

审 判 员 刘陆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宇婷

书 记 员 赵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