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22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铁清,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3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砖款403325.00元、案件受理费3675.00元、执行费59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丽晶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吉03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路默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新潮